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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旅游业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旅游局是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直管县、旅游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范围。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广泛参与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分别为“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和“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统导全省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省旅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旅游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省旅游局职能处室负责人、省旅游协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负责标准化管理的处室。

第八条 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全省旅游专业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由全省旅游专业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的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第九条 各市、直管县、旅游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并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和安徽省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审定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建省旅游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换届、调整等事项;

(四)协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发布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

(五)负责旅游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的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规范、引导和监督全省旅游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七)参与、配合旅游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八)指导全省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承办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省旅游业的实际,及时向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域标准化需求,编制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组织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旅游业地方标准;

(五)负责全省旅游专业域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七)负责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及时向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八)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九)每年组织召开次以上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负责换届筹备、推荐专家等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的职责:

()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处室业务范围有关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四)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省管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旅游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旅游局、省旅游局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经验交流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所需要的旅游地方标准,负责向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旅游业地方标准立项;

(五)参与、配合省旅游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审查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旅游企业以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 旅游业标准包括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制定标准;

(二)对没有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内统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或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由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四)鼓励省内具备相应能力的旅游业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五)鼓励旅游企业制定高于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旅游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六条 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省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全省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

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九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体承办全省旅游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省旅游局各处室及旅游行业协会、各市、直管县、旅游区管理部门应积配合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审查。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规定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

(三)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报送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复核意见。

(四)通过专家审查并由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复核意见的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二条 旅游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由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并在省旅游局网站登载。

第二十四条 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份。

第二十六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全省旅游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合同中,或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即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对旅游标准化认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市、直管县、旅游区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的统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条三十二条 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省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小组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标准化经费


第三十六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从省旅游局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市、直管县、旅游区及县(市、区)旅游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所需经费,由制修订单位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 鼓励地区和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主导制定旅游业标准、行业标准,对第起草单位分别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主导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由市、县给予奖励。

(二)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每年补助资金100万元,两年合计200万元;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每年补助资金20万元,两年合计40万元;创建省级服务业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由市、县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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